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113號
PCDV,100,重訴,113,201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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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原   告 黃文鴻
訴訟代理人 龍毓梅律師
      張菊芳律師
      朱宜君律師
      林宣佑律師
被   告 陳建佑
訴訟代理人 廖虹羚律師
被   告 林見明
被   告 寶喬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東森房屋中和南勢角加盟
      店)
法定代理人 何坤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啟恆律師
被   告 東誠國際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應傑
訴訟代理人 周秉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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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誠國際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喬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