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3號原 告 黃文鴻訴訟代理人 龍毓梅律師 張菊芳律師 朱宜君律師 林宣佑律師被 告 陳建佑訴訟代理人 廖虹羚律師被 告 林見明被 告 寶喬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東森房屋中和南勢角加盟 店)法定代理人 何坤濟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啟恆律師被 告 東誠國際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應傑訴訟代理人 周秉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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