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57號原 告 洪建榮即建宬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詹志宏律師被 告 煇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永冬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 陳智勇律師 洪嘉傑律師參 加 人 臺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世雄訴訟代理人 朱富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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