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授權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721號
PCDV,100,訴,2721,201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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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21號
原   告 邦你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傳旺
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律師
被   告 謝振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授權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基於兩造簽立之專利授權契約,主張解除該專利 授權契約,請求被告返還自原告公司受領之授權簽約金及原 告公司股份等事件,依該原告所提卷附兩造專利授權契約第 15條乃約定若因本契約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從而本件兩造既就本案法律關係所生之 訴訟約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依法本院即 無管轄權,本件自應移由該合意管轄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 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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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邦你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