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719號
PCDV,100,訴,2719,201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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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1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柯建中柯建輝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440 元,惟查,本件先位聲明係請求以被告間房地之買
賣契約,乃雙方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依民法第87條第1 項之
規定,其房地買賣契約當然無效,請求確認買賣之債權及物權行
為無效,暨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備位聲明請求債務人間房地之
買賣之有償行為,為詐害行為,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之規定,訴
請撤銷被告間之買賣之債權及物權行為,暨塗銷被告間房地之移
轉登記。然查本件並非單純之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142萬0,527元(計算式:116萬1,327元﹢25萬9,200 元,
有被告間之移轉登記契約書影本可參),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萬5,157元,原告僅繳納1,440 元,尚不足1萬3,717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1萬3,
71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烱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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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