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444號
PCDV,100,訴,2444,2011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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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44號
原   告 甲○○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辛○○
上列原告與被告辰○○○等246 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提出之繼承系統表中,被繼承人「謝阿松」、「謝鬧
  」、「謝水」、「謝乞食」、「謝成」係於民國34年10月24
  日臺灣光復以前死亡。依當時民事繼承習慣(臺灣民事習慣
  調查報告第376、472、480、482頁),區分家產繼承(因戶
  主死亡而繼承父祖子孫同家之公同共有財產。其第一順位繼
  承人須為被繼承人之家族男子直系卑親屬且須於被繼承人死
  亡時同住一家)與私產繼承(被繼承人由父祖繼承之財產為
  私產繼承之範圍。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直系卑親屬,無分男
  女嫡庶、亦不問是否同住一家。即女子得為繼承人,僅事實
  上多由其兄弟代辦拋棄繼承手續)。請核對原繼承系統表,
  如與起訴狀所提出繼承表不符者,請更正並提出繼承系統表
  。
二、有關被繼承人鄭金國之繼承系統表下列部分,請更正並提出
  繼承系統表或戶籍謄本:
 1.原系統表列繼承人「呂文洲」為「長子」,與所提出之戶籍
  謄本載為「次男」不符。請補正長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並更正繼承系統表。
 2.原列繼承人「鄭重雨」依其戶籍謄本載為100.5.20日死亡。
  請更正繼承系統表,若追加繼承人並請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3.原列繼承人「丑○○」為「鄭其周、鄭王查某」之繼承人,
  惟此與其戶籍謄本載為「父鄭柑周、母鄭王絨」不符。
 4.原列繼承人「鄭川雨」、其配偶載為「鄭王花(先歿)」,
  惟此與其戶籍謄本載為「配偶鄭呂滿」不符。請提出「鄭呂
  滿」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5.「癸○○」出生日,依戶籍謄本應載為21.8.12。
 6.「呂文洲」出生日,依戶籍謄本應載為「99」年。
 7.原列「寅○○、鄭怡旻」為第三代,惟依戶籍謄本其等為第
  四代。
 8.「子○○」,依戶籍謄本應載為「黃英妹」。
 9.「壬○○」,依戶籍謄本載為父鄭川「兩」,而非鄭川「雨
  」。
10.「鄭麥」,依戶籍謄本載為「陳麥」。
三、有關被繼承人謝鬧里之繼承系統表下列部分,請更正並提出
  繼承系統表或戶籍謄本:
 1.原列為養女繼承人「周黃鶴」,依戶籍謄本並無養父母記載
  ,而載「父黃阿福、母簡秋」。
 2.繼承人「謝銀」戶籍謄本無收養記載,載為「父謝樹同、母
  謝陳「牡」。
 3.原列為養女繼承人「謝招治」,依戶籍謄本記載其名為「黃
  招治」,死亡日期載為82.1.7日。
 4.原列繼承人「己○○」「庚○○」「戊○○」「丁○○」「
  黃蚶少」等,依其戶籍謄本載為「父黃萬壽、母黃招治」。
 5.「謝阿完(詹楊阿完)」,依戶籍謄本並無收養記載,且已
  於94.4.4歿,若追加繼承人並請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6.請補正「謝氏麵(簡陳麵)」「謝游守」「謝氏珠(李邱珠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有關被繼承人謝阿松之繼承系統表下列部分,請更正並提出
  繼承系統表或戶籍謄本:
 1.原列養女「謝玉蘭」部分,原告曾提出「姚李玉蘭」之戶籍
  謄本,惟該戶籍謄本載為「父李欽、母李王錦」,且並無收
  養記載,無從認定其確為「謝玉蘭」。請補正「謝玉蘭」(
  記事欄勿省略)之戶籍謄本。
 2.「謝呂阿屘」依其戶籍謄本載為死亡日期為76.3.「18」。
 3.原列「申○○」為謝呂阿屘「長女」,惟依其戶籍謄本載為
  「養女」。
 4.「卯○○」依其戶籍謄本載為「母謝藍阿勉」。
 5.「未○○」,依其戶籍謄本載為母「王阿招」。
 6.原列「巳○○」為「次女」,惟依其戶籍謄本載為「養女」
  。
 7.「黃壬癸」、「黃雪卿」依其戶籍謄本載為母「黃李碧梅」
  。
 8.「黃萬發」依其戶籍謄本並未記載父名。
 9.請補正「謝查某」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有關被繼承人謝水 之繼承系統表下列部分,請更正並提出
  繼承系統表或戶籍謄本:
 1.請就「謝秦綢」之其他子女(除「謝新接」之外,其他非與
  謝阿容所生者)有何繼承權提出說明?何以均列入系統表?
 2.「陳國城」依其戶籍謄本載名為「謝國城」。
 3.「丙○」依其戶籍謄本載名為「江丙○」,並未記載父名。
 4.「徐秀月」依其戶籍謄本載名為「乙○○○」。
 5.「陳慘」依其戶籍謄本未載死亡日期,請補正「陳慘」之除
  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六、有關被繼承人謝春及謝忠良之繼承系統表下列部分,請更正
  :「謝忠良」依其戶籍謄本之死亡日期載為98.「6.25」。
七、有關被繼承人謝水泉之繼承系統表下列部分,請更正:「午
  ○○」依其戶籍謄本載已更名「謝京宸」。
八、有關被繼承人謝李阿呅之繼承系統表下列部分,請更正:「
  謝隆智」依其戶籍謄本載出生日為民國33.7.「16」。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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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