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44號
原 告 甲○○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辛○○
上列原告與被告辰○○○等246 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提出之繼承系統表中,被繼承人「謝阿松」、「謝鬧里
」、「謝水」、「謝乞食」、「謝成」係於民國34年10月24
日臺灣光復以前死亡。依當時民事繼承習慣(臺灣民事習慣
調查報告第376、472、480、482頁),區分家產繼承(因戶
主死亡而繼承父祖子孫同家之公同共有財產。其第一順位繼
承人須為被繼承人之家族男子直系卑親屬且須於被繼承人死
亡時同住一家)與私產繼承(被繼承人由父祖繼承之財產為
私產繼承之範圍。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直系卑親屬,無分男
女嫡庶、亦不問是否同住一家。即女子得為繼承人,僅事實
上多由其兄弟代辦拋棄繼承手續)。請核對原繼承系統表,
如與起訴狀所提出繼承表不符者,請更正並提出繼承系統表
。
二、有關被繼承人鄭金國之繼承系統表下列部分,請更正並提出
繼承系統表或戶籍謄本:
1.原系統表列繼承人「呂文洲」為「長子」,與所提出之戶籍
謄本載為「次男」不符。請補正長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並更正繼承系統表。
2.原列繼承人「鄭重雨」依其戶籍謄本載為100.5.20日死亡。
請更正繼承系統表,若追加繼承人並請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3.原列繼承人「丑○○」為「鄭其周、鄭王查某」之繼承人,
惟此與其戶籍謄本載為「父鄭柑周、母鄭王絨」不符。
4.原列繼承人「鄭川雨」、其配偶載為「鄭王花(先歿)」,
惟此與其戶籍謄本載為「配偶鄭呂滿」不符。請提出「鄭呂
滿」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5.「癸○○」出生日,依戶籍謄本應載為21.8.12。
6.「呂文洲」出生日,依戶籍謄本應載為「99」年。
7.原列「寅○○、鄭怡旻」為第三代,惟依戶籍謄本其等為第
四代。
8.「子○○」,依戶籍謄本應載為「黃英妹」。
9.「壬○○」,依戶籍謄本載為父鄭川「兩」,而非鄭川「雨
」。
10.「鄭麥」,依戶籍謄本載為「陳麥」。
三、有關被繼承人謝鬧里之繼承系統表下列部分,請更正並提出
繼承系統表或戶籍謄本:
1.原列為養女繼承人「周黃鶴」,依戶籍謄本並無養父母記載
,而載「父黃阿福、母簡秋」。
2.繼承人「謝銀」戶籍謄本無收養記載,載為「父謝樹同、母
謝陳「牡」。
3.原列為養女繼承人「謝招治」,依戶籍謄本記載其名為「黃
招治」,死亡日期載為82.1.7日。
4.原列繼承人「己○○」「庚○○」「戊○○」「丁○○」「
黃蚶少」等,依其戶籍謄本載為「父黃萬壽、母黃招治」。
5.「謝阿完(詹楊阿完)」,依戶籍謄本並無收養記載,且已
於94.4.4歿,若追加繼承人並請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6.請補正「謝氏麵(簡陳麵)」「謝游守」「謝氏珠(李邱珠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有關被繼承人謝阿松之繼承系統表下列部分,請更正並提出
繼承系統表或戶籍謄本:
1.原列養女「謝玉蘭」部分,原告曾提出「姚李玉蘭」之戶籍
謄本,惟該戶籍謄本載為「父李欽、母李王錦」,且並無收
養記載,無從認定其確為「謝玉蘭」。請補正「謝玉蘭」(
記事欄勿省略)之戶籍謄本。
2.「謝呂阿屘」依其戶籍謄本載為死亡日期為76.3.「18」。
3.原列「申○○」為謝呂阿屘「長女」,惟依其戶籍謄本載為
「養女」。
4.「卯○○」依其戶籍謄本載為「母謝藍阿勉」。
5.「未○○」,依其戶籍謄本載為母「王阿招」。
6.原列「巳○○」為「次女」,惟依其戶籍謄本載為「養女」
。
7.「黃壬癸」、「黃雪卿」依其戶籍謄本載為母「黃李碧梅」
。
8.「黃萬發」依其戶籍謄本並未記載父名。
9.請補正「謝查某」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有關被繼承人謝水 之繼承系統表下列部分,請更正並提出
繼承系統表或戶籍謄本:
1.請就「謝秦綢」之其他子女(除「謝新接」之外,其他非與
謝阿容所生者)有何繼承權提出說明?何以均列入系統表?
2.「陳國城」依其戶籍謄本載名為「謝國城」。
3.「丙○」依其戶籍謄本載名為「江丙○」,並未記載父名。
4.「徐秀月」依其戶籍謄本載名為「乙○○○」。
5.「陳慘」依其戶籍謄本未載死亡日期,請補正「陳慘」之除
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六、有關被繼承人謝春及謝忠良之繼承系統表下列部分,請更正
:「謝忠良」依其戶籍謄本之死亡日期載為98.「6.25」。
七、有關被繼承人謝水泉之繼承系統表下列部分,請更正:「午
○○」依其戶籍謄本載已更名「謝京宸」。
八、有關被繼承人謝李阿呅之繼承系統表下列部分,請更正:「
謝隆智」依其戶籍謄本載出生日為民國33.7.「16」。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