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045號
PCDV,100,訴,1045,201112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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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45號
上 訴 人 宋耀誠
被 上訴人 宋國正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 年度訴字第1045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
萬捌仟壹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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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