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635號
原 告 九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怡榮
原 告 新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美惠
原 告 萬銘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台琪
原 告 黃健中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黃健中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法定代理人 陳國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仟玖佰伍拾柒萬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柒拾壹萬貳仟貳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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