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602號
原 告 劉利雄
被 告 黃運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為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烱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