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503號
聲 請 人 賴健明
李李謙
李怡瑾
兼上 二人
法定代理人 張金娥
代 理 人 翟世炎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于祖耀間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聲請人聲請
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
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烱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