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3476號
PCDV,100,補,3476,201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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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476號
原 告 王靜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遊戲橘子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有關被告應該
公開道歉部分,係屬非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
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第二項合理
賠償部分,因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賠償數額為何),
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
定補繳裁判費,如原告未能實際查報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則本
院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上開2筆裁判費(即3,000元與應繳金額併計,或20,335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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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