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45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峰遙
被 告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肆萬陸仟零陸拾陸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陸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呂烱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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