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3455號
PCDV,100,補,3455,20111208,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455號
原 告 諾貝爾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壽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
9萬372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1/1頁


參考資料
諾貝爾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壽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