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3423號
PCDV,100,補,3423,20111208,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423號
原 告 涂博彥
訴訟代理人 謝宜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
壹拾柒萬壹仟壹佰貳拾貳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
仟陸佰捌拾貳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
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故應繳納新臺幣陸仟參佰肆拾
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余承佳

1/1頁


參考資料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