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再字,100年度,2號
PCDV,100,聲再,2,201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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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再字第2號
再審聲請人 周雯娟
再審相對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法定代理人 張世玢
上列當事人間為多米多資訊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再審聲請
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27日本院100年度司字第75號確定裁定聲請
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再審意旨略以:再審聲請人雖於民國92年間成立多 米多資訊有限公司(下稱多米多公司),並擔任負責人,惟 公司因經營不善而辦理停業登記,再審聲請人嗣於94年5 月 16日將公司轉讓予李志清。再審相對人前於98年間向鈞院聲 請選派再審聲請人為多米多公司之清算人,經再審聲請人表 示該公司已轉讓予李志清並完成變更登記,已與再審聲請人 無關,且再審聲請人對李志清任內公司經營內容與稅務問題 均一無所知等語,故鈞院即以再審聲請人不適任擔任公司清 算人為由,駁回再審相對人之請求。詎料,再審相對人竟於 100 年10月再提起本件選派清算人事件,惟原裁定竟認再審 聲請人係62年生正值壯年應有正常智識能力處理該公司事務 ,而裁定再審聲請人擔任清算人,鈞院先後裁定竟為相異結 果,再審聲請人實感不服,為此,爰聲請再審等語。二、按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 抗告人對非訟事件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於法難謂有據,最高 法院66年臺抗字第248 號、67年臺聲字第60號判例意旨可資 參照。
三、經查,再審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提起抗告,惟該選派清算人 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揆諸上開說明,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烱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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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多米多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