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0年度,14號
PCDV,100,國,14,20111205,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國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劉璟珍
被 上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莊明松
以上當事人間因100 年度國字第14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陸拾壹萬捌仟壹佰
捌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零肆佰零柒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