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國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孫啟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間國家賠償事件,經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