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2724號
聲 請 人 陳瑋佐
陳瑋村
78號
陳沿鈴
莊沛瑜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莊坤富
陳沿鈴
聲 請 人 陳惠鳳
黃湘晴
黃芷軒
上二人共同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建霖
陳惠鳳
聲 請 人 陳瑞芳
陳謝汝
陳金益
陳添壽
陳坤明
丁陳金鶯
1
陳梅桂
4
陳秀蓮
陳思妤
前列九人共同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陳瑞芳、陳謝汝、陳思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
(二)聲請人丁陳金鶯、陳梅桂、陳秀連及陳思妤應於聲請狀上
補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
(三)提出受監護人陳謝汝受監護宣告之裁判及為其利益拋棄繼
承之切結書。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