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674號
聲 請 人 謝惠美
相 對 人 徐瑞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徐瑞娟前於民國99年11月12日以 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原抵押權人楊振中所負債務之擔保,設 定新台幣(下同)6,000,000 元之一般抵押權,依法登記在 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3,000,0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 為清償,而原抵押權人嗣於民國100 年8 月12日將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抵押權讓與於聲請人謝惠美,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 押物。經核其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 抵 押權) 移轉變更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