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643號
PCDV,100,司拍,643,201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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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643號
聲 請 人 林麗華
相 對 人 黃金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 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9年5 月27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 下同)1,0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 聲請人負債660,0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 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借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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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