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607號
聲 請 人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伯韜
相 對 人 陳政憲
關 係 人 朱月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為民物權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 此觀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 條之17規定自明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8年4 月26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債務人朱月卿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 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60,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 在案。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50,0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 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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