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0893號
PCDV,100,司促,50893,201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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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0893號
債 權 人 張禮鑫
債 權 人 張禮銘
債 權 人 張文廷
債 權 人 張智凡
債 權 人 張珆瑄
債 權 人 江文祥
債 權 人 江文正
債 權 人 王韻能
債 權 人 王昫景
債 權 人 王星文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禮鉛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按原告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次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 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 第40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請求業經苗栗地方 法院作成97年度家訴字第43號民事判決,且於民國99年7 月 2 日確定在案,此有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故依前 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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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