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0410號
PCDV,100,司促,50410,20111222,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0410號
債 權 人 梁明智
債 務 人 謝志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