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8136號
債 權 人 陳宗會即冠俊企業社
債 務 人 銓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零玖佰玖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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