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346號
原 告 何思瑩
被 告 林世俊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其被訴及追加起訴部分 ,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就原告涉及被害之併案部分 ,則經依法退回併辦,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梁福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