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陳美琴
被 告 全漢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被 告 洪進鍵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梁福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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