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2227號
PCDM,100,訴,2227,20111216,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俊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宏東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李俊華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拾貳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李俊華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 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涉刑法第277 條第2 項、第1 項之殺人未遂罪,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重罪,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 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乃裁定被告自民國100 年9 月 2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0 年12月15日訊問被 告,並聽取辯護人之意見後,審酌本案經本院審理後,認被 告確有持刀故意刺傷告訴人陳成財之犯行,惟非出於殺人之 故意,改依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 年在案,是其原羈押原因中有關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罪之事由已不存在。但其前經覓保無著,已認有逃亡之虞 ,今又受有罪之判決,衡以常人普遍規避刑責之心理,其極 有可能逃避日後審判或本件確定後執行,逃亡可能性大增, 故本案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羈押原因及 羈押之必要,而因判決後卷證送交上級審法院或檢察官執行 之前,其羈押期間仍算入原審法院,爰諭知自100 年12月22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張瓊華
法 官 陳苑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金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