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6063號
PCDM,100,聲,6063,201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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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0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白孔明
      邱湘國
      陳菽良
      陳啟瑝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字第935號、100年度
偵字第16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撲克牌壹副、賭資新臺幣陸仟柒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 第16640號被告白孔明邱湘國陳菽良陳啟瑝所犯賭博 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該案扣案之撲克牌1副、 賭資新臺幣6700元,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 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 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 266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白孔明邱湘國陳菽良陳啟瑝所犯之刑法第 266條第1項賭博罪,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 100年8月26日以100年度偵字第166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 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撲克牌1副、賭資新臺幣6700元,係當 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白孔明邱湘國陳菽良陳啟瑝供承在卷,且有現場照片6幀、現場圖1紙各 在卷可佐,則該案既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揆諸前述規定,自應將上述扣案物單獨宣 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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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