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7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溫日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溫日鑫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溫日鑫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 五十一條第五款(聲請書漏載「第五款」,應予補充)規定 ,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 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溫日 鑫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判決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 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 審核各案卷無誤,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OO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楊 志 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 文 祥
中 華 民 國 一OO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附表(受刑人溫日鑫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一 │ 二 │
├───────┼─────────────┼─────────────┤
│ 罪 名 │竊盜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八月。 │有期徒刑八月。 │
├───────┼─────────────┼─────────────┤
│ 犯 罪 日 期 │一OO年七月三十一日 │一OO年七月一日 │
├───┬───┼─────────────┼─────────────┤
│偵 │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同左 │
│ 及├───┼─────────────┼─────────────┤
│查 │ 年 │一OO │一OO │
│ 案├───┼─────────────┼─────────────┤
│年 │ 字 │偵 │毒偵 │
│ 號├───┼─────────────┼─────────────┤
│度 │ 號 │二O五五三 │四六五二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同左 │
│ ├─┬─┼─────────────┼─────────────┤
│ 最 │ │年│一OO │一OO │
│ │案├─┼─────────────┼─────────────┤
│ 後 │ │字│易 │易 │
│ │號├─┼─────────────┼─────────────┤
│ 事 │ │號│二八三一 │三一五五 │
│ ├─┼─┼─────────────┼─────────────┤
│ 實 │判│年│一OO │一OO │
│ │決├─┼─────────────┼─────────────┤
│ 審 │日│月│八 │十 │
│ │期├─┼─────────────┼─────────────┤
│ │ │日│三十一 │二十一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同左 │
│ ├─┬─┼─────────────┼─────────────┤
│ │ │年│一OO │一OO │
│ 確 │案├─┼─────────────┼─────────────┤
│ │ │字│易 │易 │
│ 定 │號├─┼─────────────┼─────────────┤
│ │ │號│二八三一 │三一五五 │
│ 日 ├─┼─┼─────────────┼─────────────┤
│ │確│年│一OO │一OO │
│ 期 │定├─┼─────────────┼─────────────┤
│ │日│月│九 │十一 │
│ │期├─┼─────────────┼─────────────┤
│ │ │日│二十七 │十一 │
├───┴─┴─┼─────────────┼─────────────┤
│ 執 │板橋地檢一OO年度執字第一│板橋地檢一OO年度執字第一│
│ 行 │二七七三號 │四O一八號 │
│ 案 │ │ │
│ 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