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3386號
PCDM,100,易,3386,2011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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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33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侯桂民
被   告 侯榮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258
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桂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侯桂民因被告侯榮富犯竊盜案件,經依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繳納現金 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 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侯榮富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 由不到庭,復經本院依法拘提無著,且經本院囑託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拘提,亦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 無著,且具保人侯桂民經通知亦未遵期督促或陪同被告到庭 等情,此有送達證書7 紙、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 份、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1 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 紙、保證金收據1 紙在卷可稽。從而,被告顯已逃匿。揆諸 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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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