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31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正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
20675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
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當事人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
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正棟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正棟前受雇於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安保全公司 )在臺北縣三重市(現改制為新北市三重區○○○路○ 段 639 號大財神大廈管理委員會(已於民國99年9 月23日更名 為金陵科技大樓管理委員會)擔任管理室值班管理員,職司 巡查公共梯道出入之通暢、水電開關之正常運作等之安全檢 查、大樓機電維修等聯絡及維修監督等事宜,為從事業務之 人(已於100 年7 月底離職)。緣於99年8 月31日上午8 時 30分許,任職於大財神大廈4 樓翔國科技有限公司之員工邢 安鳳,因不慎將公司鑰匙自手中滑落,前揭鑰匙並自4 樓電 梯門縫掉入電梯間底層,邢安鳳遂前往1 樓管理室請求陳正 棟處理撿拾鑰匙事宜。陳正棟理應注意其本身並不具電梯檢 修知識,遇此情況須立即通知具有電梯維護專業能力且了解 電梯間結構之專門技術人員到場,以避免危險之發生,且依 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通知合格技術 人員到場處理,即貿然要求邢安鳳陪同前往地下室1 樓撿拾 鑰匙。又其本應注意邢安鳳對地下室1 樓之環境並非熟悉, 且該處照明光線不足,應隨時提醒邢安鳳小心防範,及採取 必要之安全措施,況當時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 ,自行將地下室1 樓電梯間外門強行撥開後,旋即指示邢安 鳳配合用手壓住外門,以防止該電梯門自動關閉,復隨即轉 身拿取梯子準備爬下電梯間底層,然其未告知邢安鳳該電梯 間斯時已呈現中空狀態(即無電梯廂),導致當時以手壓住 電梯間外門之邢安鳳,因欲方便施力遂朝電梯間內部移動腳 步,進而踩空跌落至電梯間最底層,致邢安鳳受有骨盆左側 骨折、左側腰椎神經根病變、左胸挫傷、左肘擦傷等傷害。二、案經邢安鳳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述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正棟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 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邢安鳳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大致
相符,並有金陵科技大樓管理委員會100 年10月13日函附之 大財神大廈與萬安保全公司大樓管理服務合約書影本各1 份 、現場照片40張及案發現場監視器畫面光碟1 片在案;而告 訴人因本件意外受有如事實欄所示傷害乙節,亦有衛生署臺 北醫院99年9 月2 日、同年9 月6 日、同年9 月30日開立之 診斷證明書、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100 年10月5 日 開立之診字第1001080349號診斷證明書各1 紙在卷足憑,堪 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 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受雇於萬安保全公司派駐在金陵科技大樓管理委員會擔 任管理員,職司巡查公共梯道出入之通暢、水電開關之正常 運作等之安全檢查、大樓機電維修等聯絡及維修監督等事宜 ,為從事業務之人,故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 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 條 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容有未合,惟業經公訴檢察官於 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更正起訴法條為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 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本院復告知被告更正後之罪名及法條 ,其起訴事實同一,自應予審理,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並 無前科(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於 本院準備程序中終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然其尚未與告訴 人達成和解,兼衡告訴人之受傷程度、被告之智識程度、生 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范孟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方祥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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