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3005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金杰
郭家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調偵字第
18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金杰與郭家宇係父子,郭金杰與吳雅 紅係夫妻,因懷疑吳雅紅與黃靖勛有外遇,於民國100 年2 月26日21時許,在臺北市大安區○○○路○ 段77號某加油站 前,見吳雅紅與黃靖勛2 人相約外出後各自離去,逐騎乘機 車尾隨黃靖勛,並通知郭宇家趕抵現場,繼於同日22時30分 許,行至新北市○○區○○路371 號前之巷口處時,郭金杰 突將機車阻擋在黃靖勛之前而將其攔下,隨即取出其預藏在 機車置箱內之菜刀1 把,用力將黃靖勛推倒在地後,再朝其 左後腳揮砍,並質問黃靖勛:你知道我老婆是有老公的人嗎 ?你破壞我的家庭等語。此時,郭家宇亦騎乘機車趕抵現場 ,見其父郭金杰以上開言語責難黃靖勛,竟與郭金杰基於傷 害之犯意聯絡,持安全帽敲打黃靖勛頭部(黃靖勛當時仍頭 載安全帽),郭金杰、郭家宇2 人見黃靖勛受傷倒地後,再 共同將黃靖勛拖至巷弄內之陰暗處,繼續質問黃靖勛上開外 遇之事,過程中郭金杰並同時以其手持之菜刀,揮砍黃靖勛 之手部及腳部,且以刀背敲打黃靖勛頭部(黃靖勛當時仍頭 載安全帽),郭家宇則仍持安全帽敲打黃靖勛頭部,致黃靖 勛受有右手開放性傷口,傷及肌腱、右膝開放性傷口,傷及 肌腱、右上臂、兩前臂、左手、兩踝開放性傷口、左腓骨幹 閉鎖性骨折及頭皮開放性傷口等傷害。適有警員巡經該處, 發現異狀上前阻止,而悉上情。因認被告郭金杰、郭家宇所 為,涉有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共同傷害罪嫌云云。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黃靖勛告訴被告郭金杰、郭家宇共同傷害案件, 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共同傷害罪,依 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雖告訴人於100 年11月15日具狀陳稱:告訴人與被告二人雖 於100 年11月10日當庭達成和解,被告二人交付告訴人新台 幣(下同)30萬元,告訴人則當庭撤回告訴,有和解筆錄在
卷可稽。詎料,告訴人收取30萬元和解金後,與父親前往法 院對面之金城立體停車場4 樓取車,甫開車門即遭歹徒3 人 控制行動,並自告訴人處搶走上揭30萬元之背包,旋即逃逸 。該金城停車場所停車輛甚多,歹徒3 人竟能鎖定告訴人行 搶,顯可疑係知悉告訴人已取得30萬元和解金,而被告二人 事先已知悉該日告訴人會取得該款,且僅被告二人與告訴人 有宿怨,是被告二人顯可疑係與上開歹徒有強盜之犯意聯絡 。被告二人顯係以給付30萬元和解金之詐術,使告訴人陷於 錯誤而同意和解,因而請求撤銷100 年11月10日之和解,並 續行審判程序云云。惟查:
(一)本件經向承辦告訴人於100 年11月10日下午4 時50分許, 在新北市○○區○○路2 段266 號(即金城立體停車場) 遭3 名歹徒強盜30萬元現金案件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 分局,調取該案承辦之卷證資料得知,當日共同涉嫌強盜 告訴人30萬元財物之人係少年林0安、少年洪0廷(真實 姓名詳卷內資料)及綽號「小胖」之孫傳興3人。(二)依到案之少年林0安之警詢筆錄所供:「我在100 年11月 10日12時許,在板橋區○○路○ 段居仁巷的「昂來客」網 咖旁遇到洪0廷及綽號「小胖」的男子,我便與他們一起 去吃午餐,後來我們就去朋友郭金杰家,在客廳裡「小胖 」趁郭金杰去廁所不在的時候,就問我及洪0廷要不要幫 他處理事情,我和洪0廷就跟著他走,接著我們3 人就坐 上「小胖」開的自小客車,在車上「小胖」分別拿一把折 疊刀給我和洪0廷,然後直接載我們來土城區○○路○ 段 266 號金城立體停車場前,並讓我及洪0廷先下車,他就 逕自開車去停,隔5 分鐘左右他就回來並帶我們在停車場 門口旁等,一直到一個小時後,他就帶著我們走入停車場 ,一樓一樓的找被害人,我和「小胖」走樓梯上四樓,到 四樓「小胖」一看到被害人就衝過去抓住被害人黃靖勛, 而我則衝過去抓住被害人黃國祥,並用手捂住他的嘴,隔 一下子,「小胖」就叫我快走,一直到我及「小胖」要離 開現場時,洪0廷才出現,他看到我們走他也跟著走了。 (問:你與「小胖」和洪0廷在郭金杰住處討論如何去處 理事情時,郭金杰是否知道?你與郭金杰是和關係?郭金 杰是否止使你們犯案?)郭金杰當時去廁所,所以不知道 。朋友關係。沒有。(問:郭金杰是否提供被害人黃靖勛 、黃國祥相關資訊給你們(有錢?何時去法院..... )? )都沒有」等語,少年洪0廷所供亦與上開少年林0安所 供相符。同案嫌疑人孫傳興則尚未到案。是依上開到案之 少年共犯林0安、洪0廷於警詢所供,委實尚難查知被告
郭金杰、郭家宇確有教唆或共同參予對告訴人強盜30萬元 之案件。雖上開案件仍有部分疑點須待主要嫌犯孫傳興到 案釐清,惟據目前本院所查得之共犯證言顯示,尚無從證 明被告郭金杰、郭家宇確實參予共同強盜案件。告訴人上 開陳述,縱有合理懷疑,既無確切證據足資證明,所指被 告施用詐術,使其陷於錯誤而撤回告訴云云,即無所據。五、茲據告訴人黃靖勛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 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堅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