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00年度,54號
PCDM,100,侵附民,54,2011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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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侵附民字第54號
和 解 筆 錄
原 告

李燕諒

梁月娥

吳王素枝

被 告
鄭允浩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侵附民字第54號就本院100 年度侵訴字第
143 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15日
下午3 時22分,在本院刑事刑四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陳苑文
書記官 林金良
通 譯 林幸誼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A 女
李燕諒
梁月娥
B 女
吳王素枝
被 告 鄭允浩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李燕諒梁月娥、A女新台幣伍萬元,當庭
交付原告李燕諒梁月娥、A女點收無訛。
二、被告願給付原告B女及吳王素枝新台幣參拾萬元,給付方式
如下: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五日以前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
元,其餘壹拾伍萬元分三期給付,分別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二
月十五日、三月十五日、四月十五日前,各給付新台幣伍萬
元,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應另給付違約金
新台幣伍萬元。(原告B女及吳王素枝當庭交付存摺封面影
本,上開款項被告應匯入該帳戶內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蘆洲民族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5)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A女
李燕諒
梁月娥
B女
吳王素枝
被 告 鄭允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四庭
書記官 林金良
法 官 陳苑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金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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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