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850號
CHDV,99,訴,850,2011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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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850號
原   告 健生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清秀
原   告 健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健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律師
被   告 黃日環
      粘維竑
      洪志強
      升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明玉
被   告 吉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複代理人  楊佳勳律師
被   告 黃世揚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黃世揚受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之主張與聲明:被告黃日環係被告升旺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及被告吉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升旺公司及吉燿公司 )之實際負責人,被告洪志強係升旺公司之廠長,被告粘維 竑(任職期間自民國93年8月間起至97月2月某日止)、被告 黃世揚(任職期間自92年起至98年6月間某日止)則分別受 雇於被告升旺公司擔任司機,以上、下午輪班方式,駕駛車 牌號碼RZ-346號大貨車往返載運升旺公司代工製造之塑膠零 件製品。被告升旺公司與原告健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健生 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告健光公司及健生公司)為協力 廠商關係,即健光公司及健生公司設計國內汽車廠(如福特 、馬自達及中華汽車)或機車廠(如台鈴機車)後視鏡模具 或尾燈零件後,交由被告升旺公司製造後視鏡之塑膠成型零 件(如後視鏡鏡座、基座或外殼及尾燈燈殼開模),代工完



成後再由前揭升旺公司司機駕駛大貨車將塑膠成型零件裝籃 運送至健光公司或健生公司交貨。詎被告黃日環洪志強粘維竑黃世揚與健光公司、健生公司所屬之不詳員工,自 94年5、6月起,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明知自健生公司或健光公司載運物品出廠均需有放行條或退 貨單,竟利用被告粘維竑黃世揚將所代工之後視鏡塑膠成 型零件,以上開大貨車裝籃運送至原告健生公司或健光公司 交貨,並將前次送貨所留空籃取回之機會,先後多次由原告 健光公司或健生公司所屬之不詳員工,將健光公司或健生公 司組裝完成後數量甚多之後視鏡成品及汽、機車尾燈組合, 或以包裝後塞入大貨車車斗內部,或以夾雜在被告升旺公司 所製造因尺寸不合而遭原告健生公司或健光公司退貨之塑膠 零件空籃內之方式,由司機即被告粘維竑黃世揚挾帶出原 告健光公司或健生公司,從而竊取健光公司及健生公司所生 產之後視鏡成品,於返回被告升旺公司後,交由洪志強處理 。嗣於97年12月15日經警持搜索票查獲,經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檢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1329號、98年度偵字第485號 提起公訴後,經本院刑事庭以98年度易字第1181號判決被告 黃日環洪志強粘維竑黃世揚罪刑,經被告不服上訴臺 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亦猶判處罪刑確定在案。爰依民法第18 4、185條、第188條第1項等規定提起本訴,聲明請求:被告 應連帶給付原告健生公司、健光公司各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添三、被告方面:
(一)被告黃日環粘維竑洪志強、升旺公司、吉燿公司均聲 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免假執行,抗辯稱:渠等否認有共同竊盜原告產品之行 為,為警查扣之物品乃代工的試作品、不良品或瑕疵品等 報廢品,亦無再行販售之行為。刑事第二審亦無認定被告 有竊取後再行販售或不法得利之犯罪事實。此外,損害賠 償範圍應由原告來舉證,如刑事第二審判決附表一、二、 三所查扣的扣押物,原告得依法請求返還,並無損失可言 ,況從刑事第二審判決也看不出原告究竟損害額為多少。 被告均否認有原告所稱之不法侵權行為,退步言之,倘若 本院認為被告應負賠償責任,如原告起訴狀所述,既有原 告不詳員工涉案來幫忙竊盜,被告亦抗辯原告係與有過失 ,請求依過失比例負擔賠償等語。
(二)被告黃世揚則曾到庭陳稱,其於刑事審判中已坦認犯行, 並希望能和原告達成和解等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1、被告黃日環係被告升旺公司及被告吉燿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被告洪志強係升旺公司之廠長,被告粘維竑(任職期間自民 國93年8月間起至97月間某日止)、被告黃世揚(任職期間 自92年起至98年6月間某日止)則分別受雇於被告升旺公司 擔任司機,以上、下午輪班方式,駕駛車牌號碼RZ-346號大 貨車往返載運升旺公司代工製造之塑膠零件製品。2、被告升旺公司與原告健光公司、健生公司為協力廠商關係, 即健光公司及健生公司設計國內汽車廠(如福特、馬自達及 中華汽車)或機車廠(如台鈴機車)後視鏡模具或尾燈零件 後,交由被告升旺公司製造後視鏡之塑膠成型零件(如後視 鏡鏡座、基座或外殼及尾燈燈殼開模),代工完成後再由被 告升旺公司司機駕駛大貨車將塑膠成型零件裝籃運送至健光 公司或健生公司交貨。
3、97年12月15日下午5時30分許,警方持搜索票搜索被告升旺 公司位於彰化縣福興鄉○○村○○街390號之倉庫,當場查 扣原告健生公司及健光公司所有如附表1、2所示之物。嗣經 偵查結果,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 第11329號及98年度偵字第485號案件起訴被告涉犯竊盜罪, 歷本院刑事庭98年度易字第1181號判決及經上訴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462號判決結果,已認定被告犯 共同竊盜罪,且各處刑確定。
五、得心證之理由:
1、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亦調取前述刑事案卷核屬相符,自可 信為真正。
2、原告請求被告應賠償損害部分,被告抗辯如上。經查,如附 表1、2為警查獲之物均已由原告人員莊勝發李清陽領回, 有渠二人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附於刑事案卷,本院亦影印 附卷可稽,此部分殆已無損。此外,原告所稱失竊物品眾多 ,被告有轉售,原告受有損失部分,刑事案卷未得據認定, 原告亦迄未提出積極可信之證據供本院參佐,本院亦無得採 取。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賠償之損失,尚屬乏據證明,未 足採取。
綜上,原告請求被告應各賠償原告1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係無理由,本院應予駁回。
六、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自無所附驪,本院併予 駁回。
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附表1】:
┌──┬─────────┬─────┐
│編號│名稱 │數量(支)│
├──┼─────────┼─────┤
│ 1 │JT-41 機種後視鏡 │ 3 │
├──┼─────────┼─────┤
│ 2 │DZL(A016) │ 4 │
│ │機種後視鏡 │ │
├──┼─────────┼─────┤
│ 3 │A028機種後視鏡 │ 6 │
├──┼─────────┼─────┤
│ 4 │M010機種 │ 28 │
│ │機車後視鏡 │ │
├──┼─────────┼─────┤
│ 5 │423機種後視鏡 │ 5 │
├──┼─────────┼─────┤
│ 6 │022機種後視鏡 │ 2 │
├──┼─────────┼─────┤
│ 7 │438機種後視鏡 │ 2 │
├──┼─────────┼─────┤
│ 8 │432機種尾燈整組 │ 7 │
├──┼─────────┼─────┤
│ 9 │436機種後視鏡 │ 4 │
├──┼─────────┼─────┤
│ 10 │218機種尾燈LED組合│ 33 │
├──┼─────────┼─────┤
│ 11 │021機種後視鏡 │ 2 │
├──┼─────────┼─────┤
│ 12 │P01機種後視鏡 │ 2 │
├──┼─────────┼─────┤
│ 13 │D01機種後視鏡 │ 11 │
├──┼─────────┼─────┤
│ 14 │E02機種後視鏡 │ 11 │
├──┼─────────┼─────┤




│ 15 │433機種尾燈整組 │ 2 │
└──┴─────────┴─────┘
【附表2】:
┌──┬─────────┬─────┐
│編號│名稱 │數量(支)│
├──┼─────────┼─────┤
│ 1 │076機種後視鏡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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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升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生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