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467號
CHDV,100,除,467,201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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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祝豪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炳松
訴訟代理人 蔡蕙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4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浩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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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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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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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進明針車有限公│台灣銀行員林分│100年8月28日 │99,750元 │0000000 │ │
│ │司 黃進明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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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進明針車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100年9月8日 │99,750元 │0000000 │ │
│ │司 黃進明 │行員新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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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祝豪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