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441號
CHDV,100,除,441,2011122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41號
聲 請 人 鎧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吉榮
訴訟代理人 黃占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4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浩進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41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遠見事務機器有│台中商業銀行伸│100年8月20日 │15,070元 │HMA0000000 │ │
│ │限公司 柯國明 │港分行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鎧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