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440號
CHDV,100,除,440,201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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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施宥汝
訴訟代理人 李雅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3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浩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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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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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發 票 日│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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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劉張時劉明泉│ │83年8月29日 │未記載 │1,500,000元 │1447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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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