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787號
CHDV,100,訴,787,201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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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78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晉徹
被   告 楊佳璋
      楊佳勳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楊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楊淑媛楊佳勳分別與楊佳璋間就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於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四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於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一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應予撤銷。被告楊淑媛楊佳勳應分別將前項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參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楊佳勳楊淑媛楊佳璋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 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之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略以:
(一)訴外人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一品公司)邀同被告楊 佳璋擔任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2年8月22日簽具約定書,嗣 依約定書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向原告申貸如附表一所示之 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3500萬元,並分別約定按月計息 ,到期即將借款本金及應付款項一併清償。詎料一品公司陸 續發生退票而未能按期繳納利息,原告向借款人及其連帶保 證人發函催繳借款,迄今均置之不理,依約定書第6條第5款 約定,全部債務即視為到期,計尚積欠原告本金2580萬元及 其利息、違約金,原告自得本於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向被告 楊佳璋請求清償。惟被告楊佳璋竟於原告欲採保全程序之際 ,將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贈與予被告楊佳勳楊淑媛 ,而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顯示,被告楊佳璋負 有主債務294萬元,從債務則高達2億5069萬8000元,惟其名 下並無足供清償其龐大債務之財產,是被告楊佳璋贈與如附 表二所示之不動產予被告楊淑媛楊佳勳,顯係積極減弱其 資力且足以害及原告之債權之行為,爰依民法第244條之規 定,請求撤銷被告間之贈與行為並塗銷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等語。並聲明:①被告楊淑媛楊佳勳分別與楊佳璋間就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0年1月14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100年2 月11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應予撤銷。②被告楊淑 媛、楊佳勳應分別將前項所示之不動產經彰化縣員林地政事 務所於100年2月11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予以塗銷。
(二)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被告楊淑媛楊佳勳辯稱係因借貸 而約定以系爭不動產抵償債務,並依代書建議以贈與為由辦 理所有權移轉等情,均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原告否認之。況 縱令渠等隱藏真實之法律關係而以贈與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 原因乙節為真,其所隱藏法律行為之效力亦不及於原告。二、被告楊淑媛楊佳勳則以:同意把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回復 登記給被告楊佳璋,但本件實際上係因被告楊佳璋向被告楊 淑媛、楊佳勳借貸1000多萬元,而約定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抵償債務,後來是代書說兄弟姊妹間用贈與即可,才會以 贈與為由辦理移轉登記等語資為抗辯。被告楊佳璋則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陳述。三、經查:
(一)原告主張一品公司由被告楊佳璋擔任連帶保證人,於92年8 月22日與原告簽具約定書,嗣依約定書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 間向原告申貸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共計3500萬元,並分別 約定按月計息,到期即將借款本金及應付款項一併清償,後 一品公司自100年4月間起陸續發生退票而未能按期繳納利息 ,原告向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即被告楊佳璋發函催繳借款, 迄今仍未獲清償等情,業據其提出借據、保證書、第二類票 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催告書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約定書、 授信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參本院100年度員簡調字第69號 卷第6至24頁),且為被告楊淑媛楊佳勳所不爭執;而被 告楊佳璋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前 開主張堪認為真實。
(二)又原告主張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原為被告楊佳璋所有,然於 100年1月14日贈與予被告楊淑媛楊佳勳,並於100年2月11 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楊淑媛楊佳勳等情,亦提出土地登記第二謄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 本、異動索引等件在卷可稽(參同上卷第25至39頁),而被 告楊佳璋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爭執,依前開規定視同自認,亦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 真實。至被告楊淑媛楊佳勳雖辯稱係因被告楊佳璋向渠等 借款1000多萬元,而約定以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抵償債務



,所有權移轉原因實際上並非贈與,惟為原告所否認,被告 楊淑媛楊佳勳亦未舉證以實其說,自難憑採。(三)再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 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 ,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 、第4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撤 銷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者,須具備下列之條件:1.為債務 人所為之法律行為、2.其法律行為有害於債權人、3.其法律 行為係以財產權為目的(最高法院42年臺上字第323號判例 意旨參照)。又所謂「有害及債權」,係指債務人陷於無資 力之狀態而言。即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提起撤 銷債務人詐害行為之訴,必須有保全之必要,始得為之,苟 債務人就其無償行為所處分之財產外,尚有其他財產足以清 償其對於債權人之債務,自無仍許債權人依上開規定行使撤 銷權之餘地。又是否有害及債權,以債務人行為時定之,故 有害於債權之事實,須於行為時存在(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 字第112號、95年度臺上字第1741號、90年度臺上字第2194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楊佳璋於100年2月11日將如附 表二所示之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 告楊佳勳楊淑媛,業據前開認定,是上開所有權移轉之行 為,屬於無償之法律行為。又被告楊佳璋於如附表一所示時 間擔任主債務人一品公司向原告借貸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連 帶保證人,而主債務人一品公司自100年4月起即有跳票情事 ,該8筆貸款迄今仍未清償完畢,堪認被告於100年2月11日 辦理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原告債權已 經存在。而被告楊佳璋名下之不動產中,如附表二所示部分 ,已移轉所有權予被告楊佳勳楊淑媛;另坐落臺中市南屯 區○○○段883地號土地及其上34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 中市南屯區○○○○路800號8樓之2)則於100年4月18日信 託登記而移轉所有權予訴外人林學冠;至所得部分除來自被 告楊佳璋擔任負責人之主債務人一品公司薪資27萬3200元外 ,其餘僅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利55元,被告個人 並尚積欠原告294萬元等情,亦有被告楊佳璋之財團法人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資料、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土地登記第 二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 細表等件可資為憑(參本院卷第23、32至36、40至41頁), 堪認原告主張因被告楊佳璋已無資力足以清償其對於原告之 債務而有害及原告債權,致有撤銷前開贈與及所有權移轉行 為之保全必要,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訴請法院撤銷被



告間就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所為之無償贈與債權行為及移轉 所有權之物權行為,並依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請求被告 楊佳勳楊淑媛塗銷該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原狀,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毋庸一一論述 ,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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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時間 │ 約定借款期間 │借款金額│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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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9年8月23日 │99年8月23日至100年7月23日 │5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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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9年8月23日 │99年8月23日至100年7月23日 │1500萬元│
├─┼──────┼─────────────┼────┤
│3 │99年11月30日│99年11月30日至100年5月29日│12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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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9年11月30日│99年11月30日至100年5月29日│68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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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0年3月18日│100年3月18日至100年9月18日│5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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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0年3月18日│100年3月18日至100年9月18日│15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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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0年3月30日│100年3月30日至100年9月28日│12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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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0年3月30日│100年3月30日至100年9月28日│37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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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一)土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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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坐落 │地目│面積 │權利範圍 │受贈人│贈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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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員林鎮○○段391號 │ 道 │123平方公尺 │3690分之65│楊淑媛楊佳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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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員林鎮○○段391號 │ 道 │123平方公尺 │3690分之65│楊佳勳楊佳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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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員林鎮○○段421號 │ 建 │ 68平方公尺 │6分之1 │楊淑媛楊佳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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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員林鎮○○段421號 │ 建 │ 68平方公尺 │6分之1 │楊佳勳楊佳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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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物部分:
┌─────┬────┬────┬──────┬────┬───┬───┐
│建號 │門牌 │基地坐落│建物面積 │權利範圍│受贈人│贈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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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員 │彰化縣員│彰化縣員│二層樓房及騎│2分之1 │楊淑媛楊佳璋
│林鎮民生 │林鎮永春│林鎮民生│樓合計105.42├────┼───┼───┤
│段303建號 │街83號 │段421號 │平方公尺 │2分之1 │楊佳勳楊佳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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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