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欠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59號
CHDV,100,訴,259,20111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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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豫瑄
訴訟代理人 陳建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文雄間請求給付欠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00 年11月9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5,000 元,應繳
  裁判費1 萬2,555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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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