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2號原 告 江如洋被 告 許金勝訴訟代理人 許昌益被 告 許林員訴訟代理人 許耀平被 告 許秩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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