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42號
CHDV,100,訴,242,201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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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2號
原   告 江如洋
被   告 許金勝
訴訟代理人 許昌益
被   告 許林員
訴訟代理人 許耀平
被   告 許秩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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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