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0號
CHDV,100,訴,10,201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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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0號
原   告 姚添松
訴訟代理人 柯宮銜
被   告 姚幸雄
      姚貽舜
      姚武昌
      姚錚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姚宗銘
被   告 姚錚明
            32巷10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姚清薰
被   告 姚勝文
            3號
      蔡素珠
            號
      姚志亮
            號
      蔡志毅
            樓
      姚勝郎
            45號
      姚貽福
            巷71弄8號
      姚錫堂
            之1號
      姚子財
      姚添旺
            巷49號
      姚厚伸
            段137巷47號3樓
      姚厚佃
            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和美鎮○○○段塗厝厝小段二五七地號、地目建、面積九O七平方公尺,按附圖一(即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九日、文號一OO和土測字一五二



一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分割,即:
㈠編號D部分面積一六八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 ㈡編號A部分面積二二三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姚幸雄姚貽舜姚武昌姚錚河姚錚明蔡素珠姚志亮蔡志毅、姚勝 郎、姚貽福姚錫堂姚子財姚厚伸姚厚佃按原應有部 分比例共同取得。
㈢編號C部分面積一一二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姚勝文取得。 ㈣編號E部分面積一六八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姚添旺取得。 ㈤編號B部分面積二三六平方公尺土地為道路,由兩造按原應 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姚幸雄姚貽舜姚武昌姚錚河姚錚明、姚 勝文、蔡素珠姚志亮蔡志毅姚勝郎姚貽福、姚錫 堂、姚子財姚厚伸姚厚佃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 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坐落彰化縣和美鎮○○○段塗厝厝小段257地號(下稱系爭 土地)、地目建、面積907平方公尺土地,為原告與被告姚 幸雄、姚貽舜姚武昌姚錚河姚錚明姚勝文蔡素珠姚志亮蔡志毅姚勝郎姚貽福姚錫堂姚子財、姚 添旺、姚厚伸姚厚佃共有,應有部分比例詳如附表所示。 系爭土地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能分割期 限之情形,惟兩造無法協議分割,原告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 項之規定,提起本件共有物分割訴訟,主張如彰化縣和美地 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民國100年11月9日100和土測字1521號、 複丈日期100年11月17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一)所 示分割方案,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姚添旺部分:
同意原告提出之附圖一分割方案。
㈡被告蔡素珠部分:
同意原告提出之附圖一分割方案,並同意分割後與被告姚幸 雄、姚貽舜姚武昌姚錚河姚錚明姚志亮蔡志毅姚勝郎姚貽福姚錫堂姚子財姚厚伸姚厚佃按原應 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㈢被告蔡志毅姚志亮部分:




同意分割後與被告蔡素珠姚幸雄姚貽舜姚武昌、姚錚 河、姚錚明姚勝郎姚貽福姚錫堂姚子財姚厚伸姚厚佃按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㈣被告姚勝郎姚貽福部分:
主張保留系爭土地之地上物,會另提分割方案(於100年5月 19日當庭表示要提分割方案,但迄至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均未 提出)。
㈤被告姚幸雄部分:
於100年4月13日當庭表示要提分割方案,但迄至最後言詞辯 論期日均未提出。
㈥被告姚錚明部分:
主張分割方案須能保留系爭土地之地上物,且被告姚錚明希 望其所分得之土地,靠近彰化縣和美鎮○○○段塗厝厝小段 258地號土地。
㈦被告姚錚河部分:
主張分割方案須能保留系爭土地之地上物,且被告姚錚河希 望其所分得之土地,靠近彰化縣和美鎮○○○段塗厝厝小段 258地號土地,會另提分割方案(於100年5月19日當庭表示 要提分割方案,但迄至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均未提出)。 ㈧被告姚厚伸、被告姚厚佃姚子財部分:
同意分割系爭土地,但地上物要保留。
㈨被告姚貽舜姚武昌姚勝文姚錫堂未具狀表示意見,亦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共有物如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 期限者,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共有物之分割方 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以原 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或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之方 式分配,民法第823條、第824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兩造共有 之系爭土地,地目為建,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並無因其使 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共有人間訂有不分割契約之情形,且兩造 確實無法達成協議,故原告依上開規定訴請分割系爭土地,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㈡復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 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 求,命為下列之分配:1.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 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2.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 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 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



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 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3 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分割共有物之訴,係就有共 有關係之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予以分割,使共 有人就共有物之一部分單獨取得所有權之形成訴訟。另按裁 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 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分割後之經濟效用、各 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 分配,最高法院著有91年度臺上字第728號、89年度臺上字 第724號、93年度臺上字第1797號判決足資參照。基上,關 於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本院審酌如下:
1.查系爭土地現為建地,呈東西狹長之不規則長方形,並未臨 路,其上目前有磚瓦房屋(詳如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收件 日期100年2月16日100和土測字204號、複丈日期100年2月18 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A1至A8所示,下稱附圖二),甚為老 舊,經濟價值不高等情,業經本院會同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 所人員到場勘測屬實,復有本院100年2月8日勘驗筆錄、現 場略圖、現場照片(見本院卷第58頁至第66頁、第104頁至 第105頁)、附圖二土地複丈成果圖等附卷可稽。 2.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使用現況及四鄰土地情形,認為原告主 張如附圖一所示之分割方案,使編號A部分面積223平方公 尺分歸被告姚幸雄姚貽舜姚武昌姚錚河姚錚明、蔡 素珠、姚志亮蔡志毅姚勝郎姚貽福姚錫堂姚子財姚厚伸姚厚佃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共同取得;編號D部分 面積168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編號C部分面積112平方公 尺分歸被告被告姚勝文取得;編號E部分面積168平方公尺 分歸被告姚添旺取得;編號B部分面積236平方公尺土地為 道路,由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各共有人就系爭 土地分得部分均有臨私設道路,將來出入通行便利,並有利 於建築執照之申請,又被告姚幸雄姚貽舜姚武昌、姚錚 河、姚錚明蔡素珠姚志亮蔡志毅姚勝郎姚貽福姚錫堂姚子財姚厚伸姚厚佃分得之編號A部分,與被 告姚幸雄姚貽舜姚武昌姚錚河姚錚明姚勝郎、姚 貽福、蔡素珠姚志亮蔡志毅姚厚伸姚厚佃等人與他 人共有之彰化縣和美鎮○○○段塗厝厝小段258地號土地( 地目建)相鄰,有該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77 頁至第82頁),將來便於合併利用,可提高爭土地之經濟價 值,再系爭土地上之如附圖二編號A1至A8所示磚瓦房屋,甚 為老舊,經濟價值不高,即令分割後必須拆除,衡情應不致



造成社會經濟之重大損失,暨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之 被告於接獲如附圖一所示分割方案後,均未表示反對此分割 方案之意見,足見此分割方案符合其等之意願等情,認為依 原告所主張如附圖一所示之方案方割,較符合共有人全體之 利益,應屬適當,爰諭知分割方法如主文第1項所示。五、另按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 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因本件土地分割後,全體共有人同蒙其利,本院酌量情形, 命兩造依其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爰諭 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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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共有人持分比例 │
├───────────┬──────┤
│共有人姓名 │應有部分比例│
├───────────┼──────┤
姚幸雄 │3/48 │
├───────────┼──────┤
姚貽舜 │1/36 │
├───────────┼──────┤
姚武昌 │1/36 │
├───────────┼──────┤
姚錚河 │1/48 │
├───────────┼──────┤
姚錚明 │1/48 │
├───────────┼──────┤
姚勝文 │2/12 │
├───────────┼──────┤




蔡素珠 │1/144 │
├───────────┼──────┤
姚志亮 │1/144 │
├───────────┼──────┤
蔡志毅 │1/144 │
├───────────┼──────┤
姚勝郎 │323/6912 │
├───────────┼──────┤
姚貽福 │285/6912 │
├───────────┼──────┤
姚錫堂 │216/6912 │
├───────────┼──────┤
姚子財 │40/6912 │
├───────────┼──────┤
姚添松 │1/4 │
├───────────┼──────┤
姚添旺 │1/4 │
├───────────┼──────┤
姚厚伸 │1/72 │
├───────────┼──────┤
姚厚佃 │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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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