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財務報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549號
CHDV,100,補,549,2011122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49號
原   告 金馬大鎮一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建良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律師
上列原告於民國100年12月19日具狀提起移交財務報表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
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客觀約略可得之價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