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632號
CHDV,100,司票,632,2011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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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632號
聲 請 人 李錫華
上列聲請人李錫華因與相對人林錦銘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李
錫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
  為利息起算日,本件聲請人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
  算日,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錦銘(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
  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
  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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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