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李榮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曾耀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由相對人曾耀勲於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內所簽
章之債權證明文件到院。(聲請人原所提本票影本,係由第
三人曾錫泉簽發,並非相對人簽發)
二、提出相對人曾耀勲(Z000000000)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