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6834號
CHDV,100,司促,16834,20111228,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83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 理 人 張峻海
債 務 人 劉春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壹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伍仟零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