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6741號
CHDV,100,司促,16741,2011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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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74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白志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陸佰柒拾叁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白志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
   sa。債務人至100年12月22日止累計134,514元正未給付,
   其中124,740元為消費款;9,774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白志煌於93年10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
   約定自93年10月29日起至104年4月15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12
   月22日止累計62,159元正未給付,其中58,880元為本金;
   3,056元為利息;22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674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白志煌  │100年12月23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24740│     │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白志煌  │100年12月23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00%│
│  │58880 │     │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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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