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67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林子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貳佰壹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子煒於2011年2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0元,
約定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16年2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1年12月
21日止累計143,210元正未給付,其中133,445元為本金;
8,781元為利息;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6675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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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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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子煒 │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33445│ │2月22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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