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45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釗深
債 務 人 王聰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伍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
計算之利息,並自延滯日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逾期第一個月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新臺
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新臺幣伍佰元繳納違約金,違約金
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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