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6404號
CHDV,100,司促,16404,2011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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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404號
債 權 人 佳業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益
債 務 人 張有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貳佰玖拾元及自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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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業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