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6338號
債 權 人 連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豐年
上列債權人連文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張文和等二人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連文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張文和(住彰化縣埔心鄉○○路○段1巷3號)、
債務人林天生(住雲林縣台西鄉○○路281巷136號)最新之個
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
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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