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6335號
CHDV,100,司促,16335,2011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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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335號
債 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鐘登盈
債 務 人 友裕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陸佰伍拾玖元及自本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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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裕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